商标侵权
“M MONALISA及图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蒙娜丽莎”商标)申请注册在第11类“盥洗室(抽水马桶)、坐便器”等商品上。在此之前,他人申请注册的“蒙娜丽莎Mona Lisa”商标已被核...
“M MONALISA及图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蒙娜丽莎”商标)申请注册在第11类“盥洗室(抽水马桶)、坐便器”等商品上。在此之前,他人申请注册的“蒙娜丽莎Mona Lisa”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“浴室装置”等商品上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“蒙娜丽莎”商标在“盥洗室(抽水马桶)、坐便器”商品与“蒙娜丽莎Mona Lisa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将“蒙娜丽莎”商标予以撤销。在行政诉讼阶段,法院认为“蒙娜丽莎”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“蒙娜丽莎Mona Lisa”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,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。最高检经审查认为,“蒙娜丽莎”商标与在先注册的“蒙娜丽莎Mona Lisa”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本案符合抗诉条件,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。最高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,最终判决撤销原一审、二审判决。最高检抗诉得到再审支持。
该案是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,首例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。
2022年,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937件,同比上升72.2%。